关于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各师市市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自治区和兵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推进兵、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规范统一,营造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不再实施资质认定的领域范围
根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申请相关资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防雷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应分别向住建、交通、气象主管部门申请。为避免重复许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二、持续做好资质认定优化准入服务
(一)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凡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外,检验检测机构可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二)压缩许可时限。完成现场评审时限压缩至29个工作日。评审环节划分为计划岗初审3个工作日、评审组长文审2个工作日,成立评审组、出具评审报告12个工作日,评审机构审查并提交报告12个工作日。
(三)条件满足可开展形式审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2年内接受过自治区或兵团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采取形式审查方式评审。
(四)推行备案制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授权签字人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五)推广电子证书运用。提倡无纸化申报,网上办理。电子申请材料、电子档案、电子证书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档案、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统一规范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
(一)统一技术评审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技术评价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价机构应在委托期限和业务范围内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环境监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技术评审补充要求开展技术评审工作,并对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二)规范技术评审管理。技术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派出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一是明确组织技术评审的流程、评审关键控制点和相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二是贯彻落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强化技术评审廉政纪律和责任意识,加强评审质量和评审人员管理。
(三)加强资质认定监督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取现场观察、资质认定评审档案抽查、评审工作质量现场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获证机构监督检查。自治区及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严查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强化检查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要按时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对以形式审查、备案制等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要加强证后日常监管。
(二)落实主体责任。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等要求,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持续保持应具备的资质认定能力和要求,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5/3796168a66844ef684b498837d5d87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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